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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乐科技宣告破产背景下股民索赔路径分析-专网通信系列案件之凯乐科技篇
华商西安王涛律师
互相伤害的公社达人
2023-08-12 16:05:19

89日,已退市的凯乐科技(退市前代A股代码:600260,退市后三板代码:40015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关于收到宣告破产裁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这个消息对于尚未进入索赔程序的投资者来说,肯定不算是好消息。因为破产宣告后,接下来很快就进入到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分配完毕公司就要注销掉。从该公告显示的资产负债率(312.54%)来看,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属于最后顺序的受偿人,公司的债都不够还,哪有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呢?显然是没有可能分一杯羹的。也许会有朋友会说,由于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就是投资者对公司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受偿。笔者不否认这个观点,但具体到凯乐,由于资产负债率在那摆着,而且投资者索赔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无法优先获赔,所以这部分损失大概率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

那投资者就无可奈何了吗?笔者认为还是有路径的,即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向其他责任主体以主张连带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具体分析路径如下:

首先,凯乐科技自2016年年报开始连续多年造假,会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投资者可以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以凯乐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为例,公司自己账上趴着14.6亿的货币资金不用,却还另外借了23.7亿的短期借款,同时承担着接近5个亿的巨额借款利息——这就好比老百姓家里自家大笔现金存银行吃着存款利息,真用钱的时候却另外向银行贷款,是嫌弃利差的钱烫手么?这么典型的存贷双高笔者实在不相信专业审计单位没能发现。

再稍微看细一点,凯乐科技的造假手法虽然隐蔽但也并不算高明。虽然做到了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数据与营收规模大致匹配,银行存款也大概率不是假的(因为银行肯定是不会配合上市公司出虚假确认函的),但货币资金里大概一半的钱也就是7个亿的钱都是银行承兑保证金,再看看公司账上20.1亿的应付票据,很明显专网通信的销售额大部分就是假的,钱在账上转了一圈就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又转出去了。所以真的假不了,凯乐科技真靠专网通信挣了这么多钱也不至于搞这么窘迫的手法。

上述这些外行都能看出来的情况,审计单位的注册会计师能看不出来?但是凯乐科技搞专网通信这几年间,会所出具的全是标准审计意见,以自身专业信誉为其财务造假添砖加瓦,因此会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难逃其咎。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法向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为直接责任人员并予以惩处的朱第雄、刘莲春、段和平三人对凯乐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投资者依法可以向其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综上,在凯乐科技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实控人及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笔者团队将凯乐科技相关虚假陈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一、重要公告

1.     201741821:47,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

2.     202172323:13,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3.     2022123日,公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4.     202375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告知书》

二、 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2016年至2020年,凯乐科技与隋某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合作期间,凯乐科技仅存在少量专网通信业务,其他专网通信业务均为虚假,仅是按照合同约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出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凯乐科技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 初步结论

1.      实施日-2017419日(《2016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

2.      揭露日-2021723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之日)。

3.      重大性-揭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2021726日股价下跌10.05%,之后几日连续跌停,具备重大性。

4.     索赔区间:2017419日至2021723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7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友情提示: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原创不易,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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