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见多识广的笔者团队被岩石股份(600696)集体惊掉下巴:这家上市公司刚为上回的虚假陈述买完了单,转头就把买单钱又做假账了?
这是嫌上回的板子挨得不够痛么?为了尝试理解岩石股份这清奇的脑回路,笔者团队决定把事情来龙去脉捋一捋:
根据岩石股份7月14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岩石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涉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财务造假行为并未具体描述,只简单提了一句违反了会计准则的哪些规定,引得笔者好奇心又起,顺着往下翻翻会计准则,看看岩石股份是怎样违反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看到这里就有点明白了,大概率是岩石股份把这几年巨额的民事赔偿费和律师费没有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导致2017-2020年的净利润都虚增了。
那么岩石股份为啥宁可冒着二进宫的风险都坚持不入账呢?笔者接着扒了扒岩石股份的历年财报,答案就很明显了:岩石股份这些年不停地忙着追热点改名字换赛道,哪里有风就往哪里去,从建筑陶瓷、房地产、互联网金融、商品贸易一路换到白酒销售,看似规模不小噱头也大,其实挣钱少得可怜:2017年净利润才1843.85万、2018年能好点有2014.42万、到了2019年又跌到了1246.16万、2020更少才784.84万,再掰着指头算下这几年的赔偿费和律师费,要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作为费用逐年在损益表里扣除,那这四年里有三年净利润是负的,其中2019年、2020年两年净利润还是连续为负,直接触发了当时《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风险警示,这业绩咋好意思在证券市场上讲故事圈钱?
这时候重头戏来了,笔者还发现了一份岩石股份在2021年6月份发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这份公告显示“因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3月29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76,632,785.55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5,089,263.70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34,671.97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看完这份公告,笔者突然悟了,岩石股份这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啊:在2015年度、2016年度净利润已经为负的情况下,如果再把2017年的证券虚假陈述赔付款如实入账,净利润可就连续三年负值了,这还谈什么撤销风险警示,直接就触发暂停上市了;这要是2018年再有个什么闪失,直接就退市Game over了啊。于是,岩石股份开启了代号为“留得青山在”的保壳行动,也就有了我们后来看到的历时整整四年的第二次虚假陈述。原来不是岩石股份脑回路清奇,是我等终究肤浅了。
但是岩石股份应该明白的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获取的利益是以伤害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得,那它也终究要付出代价。
现笔者团队将岩石股份这第二次虚假陈述情况简要梳理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1. 2018年1月30日21:47,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
2. 2022年7月1日18:55,公告《立案告知书》。
3. 2023年7月14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初步结论
1. 实施日-2018年1月31日((即公告《*ST匹凸2017年年度报告》后第一个交易日)。
2. 揭露日-2022年7月1日(《立案告知书》公告之日)。
3. 重大性-揭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4日股价下跌6.89%,具备重大性。
4. 索赔区间: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7月1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7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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