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与对外开放水平。1)全面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各项设 立条件、股东类型及资质要求,并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两参一控的要求。2)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 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3)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 股东资质条件,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2、扩大经营范围和受托资金范围。1)经营范围方面,增加了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 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2)受托资金范围方面,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3、明确子公司设立要求,同时强化自有资金运用监管。1)新规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可以设立理财、公募基 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相关子公司,明确了设立子公司的细则要求,如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 1亿元、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达到B类以上等。2)明确了自有资金投资范围,持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 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4、我们认为新规落地有利于保险资管行业市场化与国际化转型。目前国内累计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 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我们认为,新规落扩大了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受托资金范围,降低了对 股东持股要求的限制,提升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预计将推动保险资管公司的专业化运营与市场化竞争, 利好行业长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