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境外特定短线交易这个,看看全文不难搞懂的。
首先,对持股比例大的股东、董高监,证券法都是要求明确披露的。6个月反向交易就构成短线交易。我们经常看到的,大股东被罚十万那种,就是短线交易。
那么,如果一个公募基金特别看好某个票,几个产品都杀进去,合计买入超过了5%也是常有的事。这时候如果一支产品买入,一支卖出,是不是也构成了短线交易?毕竟不同的产品管理者可能不同,这种现象是肯定会出现的。对此,监管规则尊重实际交易的情况,把一个公司多个公募产品6个月内买卖,定义为非短线交易。
那么现在外资北上,都是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上来的,结算公司只是一个通道,并不是这些个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某个票,其名下持有的股权超过5%后,不同的持有人,有买有卖,算啥呢?贴合交易实际来看,自然也跟上面的公募一样,不宜视为短线交易。
所以呢,这个新闻的意思,就是实事求是贴近交易,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短线交易,视同国内公募处理,不认定为短线交易。
就是个规则补BUG,一定要说利好的话,利好外资爱买的大票,有买有卖,流动性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