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点评
■ 首创电新@王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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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强化规划引导、 推动技术进步、 完善政策机制、 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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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定义,确立目标
意见稿指出新型储能指除抽水蓄能外的新型电储能技术,计划到2025年实现规模化发展,装机规模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2030年实现全面市场化发展,成为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我国新型储能的商业化初期(2021)→规模化发展(2025)→市场化发展(2030)路径确立。根据文件,下一步将编制新型储能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及中长期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
■ 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并重
电源侧布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电站、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储能,达到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为电网提供容量支撑、调峰能力的目的。电网侧提高新能源和直流接入后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电网末端建设储能或风光储电站,围绕重要负荷建设一批移动式/固定式储能。用户侧围绕分布式、IDC、5G等终端探索融合发展新场景,聚合UPS、EV、户用储能等分散式设备,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商业模式。
■ 加快技术进步,壮大产业体系
加快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坚持涵盖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液流电池、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在内的多元化发展,支持建设国家级储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鼓励开展储能产业化示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支持结合资源禀赋、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推动建设一批国家储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推动建设国家级储能大数据平台。
■ 完善政策机制,规范组织管理
意见稿指出要研究建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 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电网侧建立容量电价机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利于提振电网投资积极性),用户侧完善峰谷电价政策。文件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分解落实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按年度编制新型储能发展方案。预计后续中央和地方都会有详细配套政策出台,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