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5月18日,新疆发布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充电功率不低于5MW,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2、独立储能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
3、独立储能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買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4、为发挥储能调峰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市场初期,独立储能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5、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6、本次细则完善了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独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并保障储能合理收益,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