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保留现行20%、30%两档盘中临停机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二是强化异常交易监管。明确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规定了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深交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三是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将“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监管指引》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深交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订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强化风险揭示。
为了让大家最简单的理解,我做了一个表,另外的解读跟原先的解读并没有太大差别,我就不一一分析了:
新规附件:
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