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做一个时间线梳理:
(1)2022年4月13日,汇源破产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2)2022年4月21日,北京一中院公告,定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二债会。后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5月20日召开二债会。
同日,国中与文盛签署《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支付3亿元保证金。
(3)2022年4月22日,汇源已经支付给文盛3亿元保证金。
(4)2022年5月20日,召开汇源破产二债会。到2022年6月14日,破产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称重整草案已获表决通过。
(5)2022年6月10日,鹏都农牧发布公告:鹏欣农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495,126,706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昆产投,转让价格为2.736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
从时间线来看,国中和文盛签署协议和法院公告二债会,时间巧合。
二、一个交易工作流程的猜测:
根据国中编号:临 2022-050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与文盛投资目前尚处于项目初步商谈阶段,还未就具体合作条款进行谈判,公司最终是否投资取决于双方合作模式、后期标的估值,项目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等诸多因素,存在最终无法实施的风险。
而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3亿元保证金是“以担保标的资产收购成功后,乙方会进行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 甲方应承担的交易对价份额”。
笔者注意到一点:这一次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并没有提到国中与文盛是否尚在对标的做尽调阶段,而是说“尚处于项目初步商谈阶段”。而现阶段,根据法院裁定,文盛已经拿下汇源。那么,法院裁定之后,国中和汇源的合作大概会是怎么开展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并不掌握任何信息,笔者在此按照市面上投资交易一般流程,结合《项目合作协议》,做出一个推测(不一定对),并提出几个问题,供各位思考:
(1)做出投资的前提是尽职调查或者满意的结果,正如《项目合作协议》之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九十天内,如对标的资产的详细尽调,结果未达到乙方要求,甲方将返还上述履约保
证金。
(2)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之约定,资产收购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或双方指定主体签署任何协议的,需经乙方确认无异议后才能签署。
那么,对于已经法院通过的重整计划,如果需要签署协议,文盛会不会因为国中不同意而不签署呢?有这个可能性么?
(3)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乙方出资金额人民币 3 亿元,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以担保标的资产收购成功后,乙方会进行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甲方应承担的交易对价份额。
国中和文盛的《项目合作协议》中,是如何界定“标的资产收购成功”的呢?是法院重整计划确定文盛是投资人这一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裁定,还是文盛根据裁定所签署的与重整有关的协议?还是其他呢?
笔者倒是想不出来也想进一步了解,国中和文盛是否约定,除了法院裁定,对“成功”的界定是否还有其它例外情况。
假设已经“成功”,国中不签署后续合作协议,笔者猜想: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没收保证金了。